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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政办规〔2017〕22号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漠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65bet赌场官网 www.my365seo.com 2017-1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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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与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漠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漠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漠河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垃圾处理的正常运行,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建制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装潢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其他垃圾(医疗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除外)。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城镇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  漠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市管理大队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按户征收3.00—15.00元/户.月;

    (二)各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征收5.00—15.00元/人.月,在职人数低于20人的100.00元/月;

    (三)宾馆、各类超市、各类经营商店等商服经营企业按营业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内的1.00—3.00元/平方米.月,11—20平方米的0.80—3.00元/平方米.月,21—40平方米的0.6—2.50元/平方米.月,41—100平方米的0.5—2.00元/平方米.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征收额1000.00元;

    (四)餐饮、蔬菜、水果、娱乐等商服经营企业按营业面积征收,10平方米以内的1.50—3.00元/平方米.月,11—20平方米的1.20—3.00元/平方米.月,21—40平方米的1.00—2.50元/平方米.月,41—100平方米的0.80—2.00元/平方米.月,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加收15.00元(不足20平方米不加收),每月最高征收额1000.00元;

    (五)个体室外摊位按摊位数量1.00—5.00元/日.个;

    (六)停车场按面积0.50—1.00元/平方米.月;

    (七)交通运输车辆按车型,小型车辆10.00元/台.月,中型及大型客车20.00元/台.月,中型及大型货车100.00—200.00元/台.月;

    (八)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炉灰等,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指定处置场所的2.00—10.00元/立方米,由县城市管理大队清运的200.00—400.00元/车;

    (九)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在其收取的物业费中按实际住户数3.00—5.00元/户.月缴纳。物业管理企业或自管单位负责小区内的卫生保洁,并将生活垃圾集中运至指定地点。

    (十)自挖、自建、自用的渗水井,主动要求抽取污水的60.00—200.00元/车。

    第三章 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大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并与各代征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各代征单位应按规定如数征收上缴,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并向缴费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资金管理工作应主动接受价格、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特困群体,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予以减免或免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漠河县城市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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